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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留抵税额新纳税人继续抵扣

2013-07-09 作者: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公告,就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称,留抵税额,实际上是纳税人对国家的债权。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重组后新公司承接,作为该企业债权之一的增值税留抵税款,理应也由重组后新公司继续享有。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蔡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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